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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育长达14年 有经济“宪法”之称
《反垄断法》让老百姓受益
本报记者 韩福恒

  8月1日,孕育14年之久、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反垄断法》共57条,禁止多种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限价等。《反垄断法》实施后,以往生活中遇到的电力公司要求消费者必须用某一个牌子的电表、零售企业联手涨价、汽车厂商只销售一个品牌汽车的行为都将收到制裁,老百姓购物的自主性将加大,得到的实惠更多。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基石
    《反垄断法》目前已成为世界各国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基石,全球已有近90个国家颁布和实施了反垄断法。我国从1993年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到2007年通过《反垄断法》,14年的立法进程本身就是法制的进步,前者主要是反对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的是市场秩序。而后者则是反对市场中“以大欺小”、“店大欺客”。
    在《反垄断法》中第十三条提到了垄断协议。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包括“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等,否则反垄断执法机构不仅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看出,《反垄断法》实施后,以往出现的空调、电视、牛奶等企业利用季节旺季达成价格联盟共同提价的行为将收到严厉处罚。
    《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经营者对交易相对人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对此,一些汽车经销商表示,《反垄断法》实施后,汽车厂家将很难再通过指导价、最低限价来维持高额利润,经销商可以根据自己的库存、市场需求等实际情况来调整售价,“不用再看厂家的脸色”。一个店里也可能同时出现多个品牌的汽车供消费者货比三家。
    反垄断法还需不断完善
    仅仅57条的《反垄断法》还只是框架性条款,许多细则还需各执法部分出台具体规定。目前,国内进行反垄断执法工作的主要由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以及国家工商总局进行,他们将分别涉及价格垄断、经营者集中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个方面。
    商务部是反垄断执法的协调部门,商务部条法司下设的反垄断调查办公室将升级为反垄断调查局;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也将设在商务部。同时,国家工商总局将成立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国家发改委价格司下属的相关部门也将升级为新的反垄断执法机构。
    8月1日起,企业、个人或者行业组织就可以向上述三个部门投诉涉嫌垄断的行为。据了解,目前,国家工商总局已经收到了汽车领域的几个投诉。
    从国际上的普遍经验来看,《反垄断法》的执行成本相当昂贵,审查和诉讼的费用惊人,整个程序往往经年累月,如当年美国司法部对美国电话电报公司垄断案的诉讼就耗时10余年。同时,《反垄断法》的效力发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经验来看,均是通过一个个案例不断丰富完善《反垄断法》的相关解释、指南和执行机制,而这一点在我国尚有很长的路要走。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张穹在“中国反垄断法研讨会”上说,《反垄断法》并不反对垄断企业本身,反对的是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目前大多数国家反垄断都是如此,并不认为单纯的垄断状态是违法的。中国包括电力、电信、铁路等垄断行业有些是自然垄断的属性,有些是计划经济体制形成的结果,有些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特殊行业,因此在具体实施中将考虑到其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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