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A协会建议改善信用评级行业的独立性质量和透明度
本报讯 2月19日, 最近全球监管机构、财政部和中央银行将讨论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制定的信用评级机构的《操守准则的基本原则》(Code of Conduct Fundamentals for Credit Rating Agencies),以协助改革信用评级行业。CFA协会金融市场诚信中心对此感到鼓舞,并提出了一些建议来进一步增强投资者对全球金融市场的信心。
CFA协会金融市场诚信中心资本市场总监James Allen,CFA,表示:“在与我们遍布于世界各地的会员讨论美国次贷危机的过程中,我们明显地看到了市场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将结构产品评级与企业评级区分开来,并改善其评级过程。我们支持将国际证监会组织制定的信用评级机构的《操守准则的基本原则》作为全球行业标准,同时也建议完善这一准则来增强投资者的信心。”
“美国次贷危机所造成的涟漪效应提醒我们,这也正如我们的《全面性业绩汇报模式》(Comprehensive Business Reporting Model)所指出的一样——透明度的财务报告是投资者了解企业和进行决策的必备工具。CFA协会金融市场诚信中心相信,上市企业(尤其是采用复杂的结构性投资产品和特殊功能公司)需要改善他们有关这些结构的报告,包括列在财务报表中。”
CFA协会金融市场诚信中心提出了以下八点建议:
第一,采用可将结构产品与企业和商业票据评级区分开来的评级命名或分类方式,以帮助投资者了解其中的差别。
第二,在可能的情况下改进或取消“投资等级”概念,以减少对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目的的误解。
第三,禁止压低评级的做法,即信用评级机构单方面进行评级。
第四,信用评级机构设立合规官职位,以确保实施国际证监会组织的准则。
第五,只有全面落实信用评级机构的<<操守准则的基本原则>>才可称之为达到合规要求。
第六,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在有充足的新结构产品统计数据用作评级时才对该些产品评级。
第七, 为金融工具作出公平价值的报告。财务报告应显示可影响企业财务表现和状况的所有资产和负债的公平价值,以确保投资者拥有评估资产价值的基本资料。
第八,把投资者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所有监管机构均应确保投资公司和投资经理都采用和实施相关程序来保证他们所销售或使用的投资工具可配合客户的目标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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